7月3日晚镕盛融资,中国足协发布了2025赛季第16期裁判评议报告。报告中列出了8个判例,其中4个来自中超,并且这四个都是上海申花提出的申诉。结果显示,这些申诉全部被驳回,申花未能胜诉。本文不打算深入讨论球迷和媒体的观点,而是聚焦于评议报告中的第一个判例,并就此表达个人的看法和疑问,希望能得到足协的回应。
以下为评议报告中的原文:
判例一:中超联赛第15轮,上海申花VS天津津门虎。比赛进行到第4分钟,上海申花9号球员在对方禁区内与天津津门虎4号球员发生接触后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点球,VAR也未介入。上海申花俱乐部申诉称,4号球员犯规,应该判罚点球。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双方球员在争抢位置时,手臂有互相接触,但动作程度属于合理和可接受的范围,因此裁判员未判罚犯规是正确的,VAR未介入也是正确的。
我认为,要评估评议报告的准确性,必须从人类的正常心理和行为习惯出发,仔细分析报告提供的视频内容。
展开剩余75%首先,申花的右路传中时,路易斯位于对方禁区的左上侧,他面前有两名防守球员,其中4号球员站在正前方,另一名防守球员略偏左。在静态画面中,三名球员几乎形成一个正三角形。然而,实际上,路易斯在进入禁区之前,已经注意到右路队友的突破,并在进入禁区的一刹那做出了快速加速,并沿着底线向前移动。由于这一突如其来的动作,防守他的4号球员被成功虚晃向右,形成了攻防的第一次回合,这一环节非常关键,必须理清楚。
接着,在看到4号球员重心向右倾斜后,路易斯迅速改变方向,从左侧向中路直插,那里出现了一个空档。原本位于中路的防守球员看到申花球员准备传中,也在观察的同时逐步向右侧移动,最终用腿将传中球挡出底线,这是第二回合。紧接着,在路易斯向中路插入的过程中,4号球员虽然反应过来,但因距离过远,明显落后于路易斯。当他看到路易斯几乎甩开自己时,不得不伸手进行拉拽,导致路易斯倒地,自己也因此被拉倒。这就是视频中发生的主要过程,4号球员的犯规十分明显且确凿。个人认为,路易斯在虚晃4号时,未必是有意用假动作突破对方镕盛融资,因为他当时并不确定队友的传中球会打向前点还是后点。但在4号球员被虚晃的同时,他的身体向右移动,这种变化加上中路防守球员的动作,迅速造成了禁区中路的空档。
看到这一局面,路易斯反应非常快,将虚晃变为真正的突破,坚决地向空档插入中路。如果中路防守球员未能成功切断传中球,而路易斯又能甩开4号,他极有可能获得一个面对守门员的绝佳射门机会。这个事实,评议组应该充分认识到。
基于以上分析,我希望足协能够就以下问题作出回应:
从常理出发,假设这是一个正常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,在这种情况下,路易斯为什么还会与4号球员有“手臂互相接触”的情况?作为一名前锋,他显然已经处于有利位置,眼看就能接到传球并面对守门员射门,他完全没有理由与防守球员发生接触。只有两种可能:要么路易斯非常愚蠢,要么他在故意“放水”。但是,这两种可能性真的存在吗?只要是正常人看过视频,都能得出结论:这两种情况是不成立的。因此,唯一的合理解释就是,路易斯在被对方拉拽的情况下倒地,4号球员犯规了。
退一步讲,就算双方真的是“手臂有互相接触”,那也只能是4号球员主动拉住路易斯,而不可能是路易斯主动去拉4号的手臂。评议报告中所说的“手臂互相接触”,难道不是在为4号球员犯规辩解吗?路易斯明明处于有利位置,根本不可能主动去拉4号球员的手臂,这样的逻辑符合常理吗?
最终,我认为,路易斯并未有意与4号球员发生“手臂接触”,甚至根本没有这个动作。评议报告中所谓“多数成员”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。根据视频的证据,4号球员在禁区内犯规,申花理应获得点球。
由于篇幅所限,本文不再讨论其他三个判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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